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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产品不符相关标准较为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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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居民消水平上升,生活质量日益提高,电动自行车作为大众化交通工具越来越普及,其质量受到消费者关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9日发布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在以20辆样品为总数的比较试验中,共有12辆电动自行车样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占六成。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指标涉及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限速装置、车把强度(把立管静负荷)、充电器等。

  记者了解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公益性职责,天津市消协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开展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比较试验样品由天津市消协和3·15志愿者等人员在天津市6个行政区内的20个实体店,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随机购买。比较试验结果仅对购买的样品负责。

  此次比较试验项目委托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专家论证会中设定的项目进行,设定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限速装置、车把强度(把立管静负荷)、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自行车电机效率、淋水性能试验、涉水性能试验、耐燃试验”10个项目。

  在本次比较试验中,标称品牌为“捷安特、邦德富士达、彪牌、立马、小刀、雅迪、爱玛、赛克”的8辆电动自行车样品符合全部检验试验项目要求。

  其他12辆品牌电动自行车样品依检测项分别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情况:标称品牌为“圣丹尼、飞鸽”的2辆电动自行车样品在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把强度(把立管静负荷)、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等4项检验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标称品牌为“凤凰”的1辆电动自行车样品在限速装置、车把强度(把立管静负荷)等2项检验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标称品牌为“捷马、都市风、跑狼、新日、宝岛、ARM、速派奇、超威、绿源”的9辆电动自行车样品在车把强度(把立管静负荷)检验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为保证比较试验工作的严谨性,天津市消协引入公证环节,委托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对全部样品的购买、移交检验机构进行了公证。天津市消协比较试验显示:六成电动自行车样品不符相关标准。                           记者:孟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