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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购物已经成为国内旅游市场秩序之痛—中国旅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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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意识到强制购物的行业道德危害性,只从形式上甄别自愿与非自愿购物,根本遏制不了行业失序。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强化了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禁止强迫游客购物。

  强制购物已经成为国内旅游市场秩序之痛。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纲领性地规定强制购物之禁止。法律施行后,一直受游客诟病的强制购物乱象有所收敛。然而,好景不长,低价揽客、强制购物等现象近年来又有抬头之势,所曝光的几项导游辱骂不愿购物游客的视频,影响恶劣。强制购物背后就是行业腐败和伦理滑坡,高达80%的回扣说明了行业的腐败程度。

  强制购物屡禁不绝,原因在于强制购物很容易被包装成自愿购物。尽管《旅游法》第35条作了“禁止强制购物”规定,即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也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旅游法》在同样的第35条里留下了一个“但书”条款,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则不视为强制购物。一旦业界参透了这一规定,并找到了规避的办法,强制购物就会很容易绕过监管,包装成自愿购物,毕竟第35条规定的不是禁止购物,购物是游客的自由权。

  强制购物一词,掩盖了其追逐高额回扣的深层次动因。只强调强制购物一语,给人的印象是一个不懂人情世故的导游缠着囊中羞涩的游客一个劲地喊“买买买”。这就相当于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打击一个无关痛痒的“轻恶”,即“逼诱购物”,而放过了一个关键的“大恶”,即收受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业腐败行为。

  没有意识到强制购物的行业道德危害性,只从形式上甄别自愿与非自愿购物,根本遏制不了行业失序。一些地方通过部门通知等方式,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变通地执行法律,造成了强制购物乱象的滋长。此次草案送审稿,要求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样的安排,显然把旅行社和导游都纳入了商业贿赂的范畴,是釜底抽薪的依法根治之举。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第一旅游网 跟帖 0